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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法規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府為處理本縣單行法規事務,特設法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縣單行法規之綜合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縣單行法規之統一解釋事項。
(三)關於本府單行法規資料之整理編印事項。
(四)關於交辦法案之研擬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秘書長兼任主任委員,行政暨研考處(以下
    簡稱行研處)處長及行研處法制科科長兼任委員,均依其職務任期兼
    任之;其餘本府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遴選後,報請縣長核派之。
    本會得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擔任無給職外聘委員,依規定
    領取出席費,任期屆滿兩年後應重行遴聘。
    本會置組員一人辦理行政業務,由行研處法制科科員兼任之。


四、本會依送審案件需要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
    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
    員一人擔任主席;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者,得以委任書指定代理人出
    席審查。


五、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處(局)派員列席說明。


六、本要點經奉  縣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