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反映本縣垃圾清除處理成本,調整本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徵收費用數額」。
二、調整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秀林鄉、新城鄉、花蓮市、吉安鄉、壽豐鄉及瑞穗鄉採焚化處理
地區:
1、自來水供水地區接管用戶:每戶每單位用水量附加垃圾清除處
理費調整為四元/度。
2、自來水供水地區未接管用戶或非自來水供水地區用戶:每年每
戶垃圾清除處理費調整為一千二百一十八元整。
(二)鳳林鎮、光復鄉、玉里鎮、富里鄉、萬榮鄉、卓溪鄉、豐濱鄉採掩
埋處理地區。
1、自來水供水地區接管用戶:每戶每單位用水量附加垃圾清除處
理費三.一元/度。
2、自來水供水地區未接管用戶或非自來水供水地區用戶:每年每
戶垃圾清除處理費為一千一百一十五元整。
三、本公告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