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行政效率,加強為民
服務,實施電子化差勤管理,本府員工差勤管理,依本措
施辦理。
二、本府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縣長室機
要秘書、庶務科長及因業務需要簽奉 縣長核准人員外,
全體員工均應按時刷卡。
三、本府員工之識別證由人事處統一製發,為進出本府到退勤
刷卡及身分證明之用。
四、本府實施彈性上班,週一至週五辦公時間如下:
(一)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
五時三十分。
(二)彈性時間: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下午五時三十
分至六時。
(三)核心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
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五、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六、各單位主管於彈性上班時間內,應適當調配上班人員(至
少須有一人以上按時上班),以免集中於同一時段上班而
影響業務執行或民眾洽公不便。
七、核心時間開始後到公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遲到、早退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即為曠職,曠職不
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經查勤無故不在者,應於三十分鐘
內,親至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報到。
經人事單位登記遲到、早退或曠職人員,於事後補辦手續者,
應詳敘理由簽報單位主管核准後更正。
八、當日上午上班時間選擇彈性上班,如下午欲請假半日人員
,應於十二時以後補足上午應上班四小時之時數。(例如
:八時十分上班者須於十二時十分後刷卡下班,以此類推)
九、電腦刷卡之使用管理:
(一)電腦刷卡,每日應刷卡三次,即上午上班、下午上
班、下午下班,上班刷卡時間上午七時二十分至八
時三十分,下午自十二時三十分至一時三十分為有
效刷卡時間,在七時二十分及十二時三十分前刷卡
者,視同未刷卡。上午七時二十分至八時之間刷卡
者,仍自八時起計算上班時間,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至一時三十分之間刷卡者,仍自一時三十分起計算
上班時間。早上八時以後刷卡者,則依實際刷卡時
間為上班時間計算。下午下班自五時三十分起方可
刷卡下班。如遇重覆刷卡情形,取最後刷卡之時間
。
(二)遇特殊狀況(如急病、家庭重大事故),應即電話
告知直屬主管核備後,請同仁代請假或事後補辦請
假手續並通知人事處登記。
(三)因公臨時外出人員應事先辦妥公出手續,不需另外
刷卡。
(四)加班人員應於差勤系統先行申請並經主管同意,上
班日下班後加班者,應先刷下班卡,加班開始再刷
加班上班卡,加班結束時再行刷加班下班卡。未刷
卡及未辦理加班手續者均不認定加班。(星期假日
加班者以上午八點為起點並須刷加班上、下班卡)
(五)上下班經查獲代刷卡者,除本人以曠職登記外,託
代雙方均應視情節核予懲處。
(六)為防止代刷卡,本府設有監視攝錄影機,錄影核對
及存證。
(七)忘記帶識別證者,應用臨時卡替代(由人事處考核
訓練科保管),一年以六次為限。
(八)遺失或損毀刷卡片(感應卡)識別證者,應向本府
申請補發,並須負擔卡片製作工本費(依契約訂定
價格)。
十、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感應時,到、退勤由人事處
通知改按簽名方式辦理。
十一、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員
工差假除夜間及假日外,均須覓妥職務代理人;職務代理
人同一時間至多不得代理超過二人,並不得再請差假。
各單位主管對屬員公差之派遣及核准請假或休假,應負管制之
責,每日差假人數不得逾三分之二。但業務需要者,簽奉
縣長核定者,得不受上開比例之限制。
十二、為維護辦公紀律及提升行政效能,規範本府員工出勤及
辦公秩序如下:
(一)嚴禁上班及午休時間喝酒,違者視情節輕重予申誡
一次以上處分,單位主管連帶處分。
(二)嚴禁上班時間內提前用膳、擅離職守及從事與業務
無關之行為,違者視情節輕重及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單位同一年度內,經查核確有前項情形達三次者,單位主管應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