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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獎勵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
    競賽員,並此藉以帶動各級學校重視並加強語文教育之落實,增進本
    縣語文教育水平之提昇。


二、績優人員之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作文」、「寫字」、「字音字形」、「國語朗讀」、「國語演說
      」等項目,第 1  名頒發獎勵金新台幣(下同)1 萬元、第 2  名
      8 仟元、第 3  名 6  仟元。
(二)不符前款規定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者,其獎勵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1.全國各縣市(含台北市 2  區)皆派有競賽員參賽者,依第一款
        標準核發。
      2.參賽人數在 20 人以上者:第 1  名 8  仟元、第 2  名 6  仟
        元、第 3  名 4  仟元。
      3.參賽人數在 10 以上,19  人以下者:第 1  名 6  仟元、第 2
        名 4  仟元、第 3  名 2  仟元。
      4.參賽人數在 9  人以下者:第 1  名 4  仟元、第 2  名 2  仟
        元、第 3  名 1  仟元。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處於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