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夜間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整,
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施放高空煙火及爆炸音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春節、元宵節、清明節
、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臺灣光復節等節日全日,不予
管制。
(二)從事神壇、廟會、婚喪及祭典等民俗活動使用擴音設施。
(三)從事夜市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商業廣告廣告車)使用擴音
設施。
(四)於第一、二、三(特)類噪音管制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
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
(五)進行一般房屋之裝修工程。
(六)非營業用卡拉ok之使用。(若有條列項目請由此輸入)
二、於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經限期改善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於查驗時違反以變
更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作為改善措施並承諾後續以此操作條件運作者,全日
不得有未依承諾運轉噪音發生源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應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原本府99年8月20日府環空字第0990144102號公告
,自本公告生效實施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