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 目的:
為落實執行行政程序法,開放資料、卷宗應用,以保障民眾權益,並
兼顧資料、卷宗安全之維護。
貳 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
二 檔案法。
參 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 委任書。
二 花蓮縣政府資料卷宗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
三 同意書。
四 花蓮縣政府資料卷宗續閱申請書。
五 花蓮縣政府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
肆 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一 花蓮縣政府函 (稿) -駁回申請。
二 花蓮縣政府函 (稿) -同意申請。
伍 名詞解釋:
一 複製:指複印、翻拍、列印、沖洗、拷貝等作業。
二 卷宗:指各單位處理業務,經一定文書處理流程後,所產生之文字或
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陸 作業內容:流程圖及流程說明 (詳附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