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
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
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之諮詢事項。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之諮詢事項。
(三)求償事件處理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縣長遴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秘書長
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綜合業務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辦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得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
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聘雇工作人員一至二人。
十一、本小組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