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私立中醫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 出診費新臺幣 (以下同) 每小時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 診察費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但六歲以下三百至四百元。
三 證明書費 (每份) 五十元。
(一) 診斷證明書每份五十元。
(二) 傷害診斷證明書一千元。
(三) 死亡證明書五十元至一百元 (前四份免費第五份開始收費) 。
四 處方費二百元。
五 一般外傷處置一百至二百元。
六 傷科整復二百元。
七 脫臼二百元。
八 單純骨折五百元。
九 複雜性骨折一千八百元。
一○ 外科外傷外敷藥二百元至三百元。
一一 針灸二百至三百元。
一二 藥費一百元。
第 3 條
私立中醫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醫療收費,
應報花蓮縣衛生局核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