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花蓮縣產業回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
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回饋基金,係指本縣境內電力公司為回饋地方
提撥售電收入內一定金額,撥交各機關團體(以下稱各單位)
設立之回饋基金專戶者。
前項之售電收入以電力公司前一年度之售電收入決算數為基
準。
第 三 條 回饋基金內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撥之回饋金部分依該
公司前一年度售電收入決算數萬分之七十九之金額按下列比例
分配之,並於撥交各單位時以書面副知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
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分配萬分之四十二。
二、花蓮區漁會分配萬分之十七。
三、本府分配萬分之二十。
第 四 條 前條第三款所提撥之回饋金為普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由花蓮縣產業回饋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協助審
議收支、保管及運用。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福利事項。
二、急難救助事項。
三、醫療院所、消防設施、設備之捐贈事項。
四、獎助學金、文教活動事項。
五、公益活動事項。
六、環境衛生、美化、監測鑑定事項。
七、協助漁業發展、資源復育相關活動事項。
八、委員會執行回饋金所需相關行政管理、事務設備、人
事等費用。
九、其他依委員會決議通過之回饋事項。
前項第八款之費用,由本府分配額度內提撥百分之三支用。
第 六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造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