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利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原則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本要點審核作業,從
嚴審核、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應依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支給對象: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消防勤務之消防人員(含救災救護指揮科專任執勤人
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
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四、支給原則及標準:
(一)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各大、分隊人員(含救災救護指揮科專任執勤人員)視
預算編列情形核發加班費,每小時加班費以行政院所定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支百分之
百核給,每人每月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
(二)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之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加專業加給二
項總合、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合除以二四○)。
(三)每年度超勤加班費預算編列情形以不超過行政院核定之最高金額為限。
五、執勤時間與超勤時數核計方式依「本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及「本局輪班輪休人員勤休作業規
定」辦理。
六、作業規定:
(一)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入登記簿、工作紀
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災害搶救單位(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救災救護指揮科:審核勤務編配執行有無依規定落實及確實。
3、人事單位: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4、會計單位:審核預算能否容納、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及金額乘算加總之正確性。
5、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二)凡當日已支領差旅費或其他費用,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三)各大、分隊承辦人員及各科室審核人員每三個月統計敘獎(嘉獎二次)。
七、超勤補休: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12小時核計為1日)。
八、審查規定:
未落實申報超勤加班費,經抽查(審核)發現有違反規定情節輕微者,予以申誡處分;情節重大
有違法之虞者,移送政風處查處。
九、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