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DOC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推
廣等業務,培養家庭倫理觀念,強化家庭教育,增進家庭
幸福促進社會和諧,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花蓮
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設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教育處督
導,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組員。
第 五 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
若干人,協助辦理諮詢輔導、研究發展及推廣活動等相
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施以相關訓練課程,經實習期
滿及考核通過後發給聘書。
第 五條 之一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輔導團及各種委員會,其
設置要點由本中心定之。
前項團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六 條
本中心會計、人事業務由縣政府派員兼辦。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
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縣政府核定。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