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事權,強化營繕工程、財物
及勞務之採購作業功能,有效防制圍、綁標等情事發生,以建立
透明化、公平化、合理化之採購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設統一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受
縣長之指揮監
督。
二、本中心之適用範圍及任務:
(一)辦理本府各處一百萬元以上營繕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之
統一發包作業。
(二)辦理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及學校一百萬元以上營繕工程
、五十萬元以上財物及勞務採購之統一發包作業。
以上採購金額除特殊情形,經簽奉首長核准採用限制性招標或最
有利標決標方式,應由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主
辦單位)自行辦理者外,各主辦單位符合前兩款之採購案件均應
由本中心統一辦理招標作業。
三、營繕工程、財物及勞務在新台幣一百萬元(含)以上時以公開招
標方式辦理,而新台幣十萬元(含)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則採公
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四、本中心人員組織:
(一)本中心置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由
縣長指派本府相當人
員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採購行政科科長兼任之。
(二)本中心設工程組及財物、勞務、業務組共三組,各組置組
長一人及副組長一人,由 縣長指派相當人員兼任之;各
組置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各單位編制內人員派任專辦。
(三)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僱用業務助理(臨時約用)人員若干
人輔助辦理本中心業務;然年度執行中若縣轄遭受天然災
害(颱風、地震)造成公共設施嚴重災情,得專案簽准由
有關業務單位調派人員或分工協助支援發包作業。
五、經由本中心辦理公開招、決標工程標案,均應按決標金額提撥一
定比例額度,支應本中心所需經費。前項比例由縣長核定後執行
之,若上揭原訂提撥比例不足支應時,應由各主辦單位相關經費
項下予以支援。
六、本中心辦理營繕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除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作業及程序如下:
(一)由本中心辦理發包之案件,應由各主辦單位先行辦理設計、
複核、編製妥預算書,經簽會各相關單位,並簽奉核准發包
後,連同檢具採購預算書、招標文件(設計圖說、規格書、
合約草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標單等)、廠商資格及其
他相關資料、送交本中心辦理招標、開標、審標及決標作業
;上揭資料應由主辦單位負審核之責(學校單位需經由教育
處審核)。
(二)經本中心辦理招標並完成決標及退還未得標廠商押標金者,
應將全份招、投、開標文件、開標紀錄及尚未退還廠商之
押標金等,移由原主辦單位(學校單位逕移教育處)辦理後
續簽約、履約、交貨、驗收、退還保證金、付款等作業程序
。但決標公告由本中心統一辦理。
(三)招標案件開標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指定之監辦機
關派員監辦外,各相關單位應派員會同審查辦理。
(四)異議及申訴:招標、開標、決標過程之異議由本中心辦理,
另對廠商資格、物品規格、工程設計、訂約、交貨、履約、
驗收等異議及申訴事宜,由各主辦單位辦理(學校單位由教
育處辦理)。
七、本中心因業務需要須聘專家學者參與審核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交通費。
八、本中心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並邀集相關人員列席檢討各項作
業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