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提供花蓮縣消防局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訓練中心)設施、結合全國各消防機關推廣有關消防教育
、訓練工作、活化消防組織功能並增進訓練中心使用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局所屬訓練中心(花蓮縣瑞穗鄉富源村中正路
一五七號四樓)之房舍及設施。
三、本訓練中心以提供各消防機關及其他與消防工作有關之單位或個人申
請辦理住宿為原則;上述機關(單位)、人員得依本要點申請住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
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上級機關或本局急需使用時。
(五)有損場地各項設施,經審驗不宜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攜帶貓、犬、禽畜進入或在住房內吸煙或使用高電容之電器
用品者。
(九)違反本要點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申請人所繳各項費用全數退還。
四、申請住宿者,應向本局富源分隊提出申請並填具登記書(如附件一)
,經同意並繳清所有費用後始得使用。上開申請應以事先提出預訂
為原則,未事先預訂者,得隨到隨辦;未於預訂住宿當日下午六時前
進住或以電話聯絡確認進住時間者,一律取消住宿。
五、住宿時間自當日中午十二時起至翌日中午十二時止,未達一日者仍以
一日計算收費。
六、本訓練中心每晚十二時門禁,訪客應於門禁前離開,不得留宿。
七、為維持住宿之場地環境整潔、設備維護及水電支出,每床收費新台
幣四○○元整。
八、住宿期間因使用不當,毀損相關設施或公物者,應負責照價賠償。
九、本訓練中心場地使用收入,依規定解繳縣庫,納入預算辦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第七點之規定:
(一)本局主辦之本縣消防、義消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活動,得免繳
場地環境清潔、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
(二)各縣市消防、義消人員因公奉派參加相關教育訓練持有證明者
,每人每日收費三○○元。
十一、申請人於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
場地名稱或宣稱本局為主(協)辦單位。
十二、申請人應經本局富源分隊同意後,始得啟用住房以外場地之照明
、音響、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十三、因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
致本局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局於賠償範圍內,對使用人有求償
權。
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