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下列行政目的訂定本要點:
(一) 激勵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專心服務,以提昇教育品質。
(二) 建立公正客觀的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服務績效考核制度,裁汰
不適任之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
二、考評對象: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同一學年度內
服務滿三個月以上者。
三、考評類別:
(一) 年度考評:自到職生效日起,至該學年度 6 月 30 日止,凡服務
滿六個月以上未曾中斷者。
(二) 一般考評:凡同一學年度在同一學校服務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
者。
代理教師服務期間如有教學不力或重大過失經依前項考評確定者,
應予解聘或免職。
四、考評要項及標準:詳見考評表 (如附件) 。
五、考評方式:
(一) 各校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之服務績效考評工作,準用公立學校
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9 條程序規定辦理。
(二) 一般考評應於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離職後一週內完成、年度考
評工作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並將考評結果函報本府備查
。
六、考評結果處理:
(一) 列入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聘任時之參考依據
。
(二) 列入國民中小學教師、代理教師甄選時口試評分重要參考依據。
(三) 本要點為代理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服務績效考評,不適用公立學校
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晉級獎金相關規定。
七、本要點自 9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