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社區大學」以提供縣民
終身學習課程,提昇民眾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人才
及現代社會公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大學,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本府為提供十
八歲以上社區居民終身學習,依下列方式辦理社區大學課程之
教育機構:
(一)自行辦理:由本府所屬學校及機關(構)自行設立並辦理
者。
(二)委託辦理:由本府委託各級學校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或公益
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法人機構)並辦理者。
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或部分課程,其委託實施計畫及契約
由本府另定之。
三、有關社區大學之評選、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項,由花蓮縣終
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審議,並執行下列
任務: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計畫及活動。
(二)指導、協調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終身學習整體推展政策之諮詢及建議。
(四)其他相關終身學習及教育事項。
貳、申請設立程序及評選作業
四、申請設立社區大學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經營計畫書:應敘明申請單位之專業能力、具體經營事
項(含計畫期間、行政規劃、課程規劃、師資規劃、財務
規劃、招生計畫、服務事項)、推展服務之相關措施及預
期效益等項目(一式十五份)。影本需加註「與正本相符」
字樣,並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印鑑。
(二)法人簡介。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議申請設立會議紀錄。
(六)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八)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九)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十)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備。
民間法人機構設立未滿兩年者,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應備
文件,得依其設立年數檢具之。
大專院校申請時,相關文件僅須提出經營計畫書壹式十五份。
五、本府受理申請後,於十日內完成資格審查,十五日內召開委員
會依下列要件辦理評選之審核作業,未備妥申請文件經書面通
知而未依限補正者,本府得取消其參加評選之資格:
(一)組織的健全性。
(二)專業能力。
(三)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四)課程內容的多元性及豐富性。
(五)推展服務相關設施及措施。
(六)經營計畫書之可行性及發展前景。
評選結果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六、資格審查及委員會之評選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應檢齊第四點之文件,供本府資格審查。
(二)經資格審查通過之申請單位,於評選當日依抽籤順序採下
列方式進行評選審查程序(每一申請單位使用時間以三十
分鐘為限):
1、經營計畫書簡報:十分鐘。
2、詢答:二十分鐘。
3、出席簡報人員,每一申請單位至多推派二位。
(三)評審作業依公告時間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
,第二階段為評審,資格審查通過始得參加評選。
(四)評選委員依「花蓮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申請經營方案評分
表」及下列評選項目子項對申請單位提送之經營計畫書、
簡報內容評定分數,並依所評總分,按分數排序(總分低
於七十分者,不予設立、輔導):
1、組織健全性(15%)。
2、專業能力(20%)。
3、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15%)。
4、課程內容的多元豐富性(25%)。
5、推展服務相關措施(15%)。
6、經營的未來性及發展願景(10%)。
(五)評選分數及名次計算方式如下:
1、每一評選委員對每一申請單位,均應填寫評分表乙份。
2、申請單位總分計算方式:
N=實際出席之評審人數
STi=評選委員i之建議評分(i=1~N)
ST=申請單位受評定總分=不計最高及最低分之
STi÷(N─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六)評選結果由本府於評選委員會結束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
申請單位。
參、社區大學之組織及運作
七、社區大學應置主任一人,民間法人機構之主任由董事會或理事
會直接選聘之,本府所屬學校及機關(構)之主任由其首長遴
選適當人員派兼之。主任應綜理校務,對外代表社區大學。
八、社區大學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遴聘適當人員擔(兼)任
,執行秘書應襄助主任策劃社區大學之營運及執行。
九、社區大學應設專責之行政、教務及會計單位。
十、社區大學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開設學術及公共領域課程,應遴聘符合授課科目專業學歷
或能力資格之教師擔任。
(二)開設生活藝能領域課程,得遴聘該領域具有特殊專長或證
照之人員擔任專業課程之教師。
十一、社區大學得採分季或學期招生,每季或學期招生開課前應將
招生簡章送本府備查。
十二、社區大學之招生對象需年滿十八歲,不受戶籍及學歷之限制。
十三、社區大學之授課,得依實際需要,採面授、函授或遠距教學
等方式實施。授課於日間、夜間或假日均得實施之。
十四、社區大學得依據「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之規定申
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得核發學程證明或結業證書。但不
得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授予學位。
十五、社區大學之學程規劃應採學分制,每學程應包含學術、公共
領域及生活藝能類別課程等三大類課程。
十六、社區大學得與各級學校辦理選課、銜接轉讀之合作。並得與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研習、證照考試之合作,但有關學
分與學歷之採認仍應依相關教育法規認定之。
十七、社區大學得接受各級學校、機關、工商企業及人民團體之
委託,辦理進修訓練課程。
十八、社區大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特殊需要,提供
適當輔導,並建立申訴制度。
十九、社區大學之經費來源:
(一)社區大學自籌款或民間團體之收入。
(二)本府編列預算之補助款。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
(四)學生繳納學雜費及學分費。
(五)工商企業、民間團體或個人捐助款。
(六)其他與教學活動相關之收入。
二十、社區大學應依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
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
二十一、社區大學各教學中心開辦採學分制之課程,其教師鐘點費
不得低於每節(合一小時)新臺幣五百元,亦不得高於國內
公立大專院校專任或兼任教師待遇額度。
二十二、社區大學各教學中心開辦具有學分之課程,其學員之收費
標準,每學分(以十八小時為單位)收費不得超過一千元。
二十三、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時,本府得視預算編列經費,不足
部分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措並自負盈虧。
二十四、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時,本府得指定本縣所屬學校或
機關(構)協助或免費提供土地、建築物、設施設備予受
委託單位使用,但水電費、管理費、清潔費、設施維護費
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受委託單位自行負擔。
二十五、受委託單位辦理社區大學,其經費之收支及與受委託服務
有關之補助、捐款及孳息,應依一般會計公認原則及稅法
規定,以受委託單位名義開立專戶,並專供社區大學使用。
前項經費收支之決算,財團法人及民間法人應經會計師
簽證、各級公立學校由學校會計單位代為簽證,並於每學
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函送本府核備。
二十六、受委託單位應依經營計畫書之收費標準收費,不得違反第
二十點之規定。
二十七、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但採學分制。學分之計算,原則以
授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學員實際上課時數達該課程應上
課時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成績及格者,得核給科目研習
證明。
社區大學學員修習課程學分總數達一百二十八個學分數
時,由本府核發社區大學研習證書。
肆、社區大學之評鑑:
二十八、社區大學評鑑由花蓮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執行,必要時
得聘專家學者協助。實施時間以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
為原則,評鑑項目分為組織與運作、課程與教學、師資與
行政人員之聘用、社區服務、環境與設備、財務規劃、諮
商與服務等要項。
二十九、評鑑分為自評及受評兩部分,本府於實施評鑑日十四天前
通知受評單位,受評單位應於實施評鑑日七天前填妥社區
大學概況表及社區大學自評表,送本府彙參。受評實施方
式以簡報、參觀、查閱資料、與學員座談等方式進行。
三 十、評鑑結果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者列為優等,頒發獎狀乙幀,
以資鼓勵;總分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五分者列為甲等,可接受
本府輔導及委託辦理;總分七十五分以上至八十分者列為
乙等,須限期改善完畢,方可繼續接受本府輔導及委託辦理
;總分七十四分以下者列為丙等,本府將終止輔導及對該社
區大學之設立認可,並在二年內不接受同一家社區大學及負
責人之設立申請。
三十一、本府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伍、附則
三十二、本府編列預算之補助經費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後兩週內,
應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報表(或實際支用明細表)列冊並
依本府有關核銷規定函送本府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三十三、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三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三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十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