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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執行自治業務暨村里基層工作經費績效考核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強化基層組織,發揮鄉鎮市行政服務功能,積極推展地方自治工作
,充實地方財源,提供法律諮詢疏減訟源,促進地方和諧,提昇服
務品質。
二、考核方式:
各鄉鎮市公所應將受考書面資料集中陳列,以備考核;必要時得配
合現地考核。
三、考核人員:
本府由民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考核小組由民政處自治行政科及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關人員組成。
四、考核項目:
(一)執行村里業務。
(二)調解業務功能之成效。
(三)村里基層工作經費。
五、考核日期:
每年三月份辦理 (日期另行函知)。
六、受考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考核當日,業務主辦人 (含調解秘書)應避免差假,俾利受考。
(二)考核項目如下:
1、執行村里業務方面:
(1) 召開村里長、村里幹事業務連繫工作會報(至少二次及
會議紀錄)。
(2) 辦理村里長福利互助及其他補助福利事項執行情形。
(3) 村里幹事勤務考核要點及執行情形。
(4) 村里業務及鄉鎮市村里防災體系之建置及運作。
(5)公所執行村里業務之配合性。
2、調解業務功能之成效。
(1)調解委員會組織功能。
(2)調解委員會業務執行。
(3)公所有關調解行政配合。
3、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執行部分。
(1)工作經費申請動支用途符合計畫實施辦法。
(2)申請動支項目執行情形。
(3)支出憑證依時送主計單位審核;憑證檢附施工前、中、
後照片。
(4)工作經費執行比例。
七、考核程序:
書面考核及意見交換。
八、評分標準:
(一)村里業務 (占總成績比例 50%)。
(二)調解業務功能之成效 (占總成績比例 30%)。
(三)村里基層工作經費 (占總成績比例 20%)。
九、獎懲標準:
(一)公所綜合考核總成績:
考核總成績名列全縣第一名者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以下同)二
萬五千元、第二名獎勵金二萬元、第三名獎勵金一萬五千元、
第四名及第五名獎勵金五千元。
(二)各分項業務成績:
1、第一名者,主辦人及民政課長記功二次、第二名者記功一
次、第三名者嘉獎二次,餘未列前三名者而成績達八十分
以上者嘉獎一次。
2、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主辦人及民政課長不予獎勵。
3、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及民政課長各申誡一次。
4、六十分以下者,主辦人及民政課長各申誡二次。
(三)調解業務部分:主辦人及民政課長依「花蓮縣政府暨鄉鎮市公
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獎懲。
(四)主辦人及民政課長自前開部分擇一辦理獎懲,不予重複獎勵。
(五)上開各項相關協辦業務人員之獎懲,由該各鄉鎮市公所本權責
辦理。
(六)公所綜合考核總成績獎勵金由「民政業務-自治業務-獎補助
費」獎勵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