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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應依「花蓮縣政府員工公(出)差管制要點」等有關
    規定辦理,為規範其出差旅費之報支標準,特訂定本補充規定,惟所增加之經費仍應嚴格控制
    ,由各單位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不得據以要求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支應。
    本補充規定未規定者,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二、縣外出差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所列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縣內出差應當日往返,如業務需要,當日無法往返者,事前經機關首長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員工出差外縣市,以搭乘鐵(公)路車輛為原則,倘因緊急公務,非乘飛機或高鐵無法及時趕達
    者,應在出差請示單備註欄註明須搭乘飛機或高鐵之原因及起訖地點,並陳局處主管核准,始
    得報支。搭乘飛機及高鐵公差者,無往返行程,限公差當天往返;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於當天往
    返者,應由機關首長核准。

四、本縣所轄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補充規定報支國內出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