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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中區縣政服務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服務品質
    、解決縣民需求及就近提供便民、利民、便捷之快速服務,特訂定本
    要點。


貳、依據:行政院訂頒之全面推行提昇服務品質方案。


參、設置地點:本縣鳳林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


肆、人員編組:中心人員之配置,係採臨時任務編組方式(為無給職),
    置主任一人,由現任地政事務所主任兼任,服務人員一人,由地政事
    務所單一窗口作業員兼辦。


伍、服務項目:
一、民眾陳情案件之受理、查詢。
二、民眾申情案件之受理、查詢。
三、供應各種申請書表,提供填寫說明範例及應備文件,以供參閱。


陸、作業方式:
一、受理民眾陳情案及申請案件。
二、受理民眾陳情案及申情案應登錄工作紀錄簿(如附件一)並同時以傳
    真方式傳送,如書面受理因附件無法以傳真方式傳送者,應以最速件
    遞送本府馬上辦服務中心,分送有關單位處理。
三、本府馬上辦中心接獲縣政服務中心傳送陳情案及申請案件,應填妥案
    件移辦單(如附件二)詳填有關資料後連同相關書面資料登記列管,
    分送各權責單位處理,並通知有關縣政服務中心。
四、各單位對縣政服務中心轉送民眾申辦之案件,應依規定儘速聯繫、協
    調、調查及處理完竣,除函復陳情、申請人外,並副知本府馬上辦服
    務中心暨縣政服務中心,以利銷案。


柒、服務時間:比照本府員工上班時間。


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玖、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