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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申請私設連接建築線通路審查基準
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所稱私設通路,係指毗鄰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使
    用該農業區之土地興闢連接建築線通路者。但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
    設施使用審查相關法令,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者,不適用本基
    準之規定。


三、申請私設通路除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地及作為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者。
      2.毗鄰土地(包括農業區建地目)業經許可設置私設通路,得供申
        請人建築基地通行使用者。但現有私設通路依法不得申請建築者
        ,不在此限。
      3.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週邊農業生產環境者。
(二)土地位於下列地區者,應先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或取得同意證明文
      件,始得提出申請:
      1.山坡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2.風景特定區:該特定區主管或管理機關。
      3.原住民保留地:該保留地主管或管理機關。
      4.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該文化資產主管機關。
      5.土地有灌溉排水設施:水利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
      6.軍事禁、限建地區:軍事主管或設管機關。
(三)以可連接周邊建築線之最短路徑為限,經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書後,先辦竣地籍分割登記。且該同意書應載明經分割供私設通路
      之土地,不得適用農業用地優惠減免之稅率。
(四)因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經處分者,應先繳清罰鍰,始予受理。


四、申請私設通路應檢具下列書表圖說各乙份:
(一)申請書(附件一),如由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附件二)
      。
(二)申請日前 3  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或電子
      謄本)。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正本(附件三)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但申請
      人為該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同意書。
(四)申請日前 3  個月內核發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正本。
(五)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正本。
(六)比例尺不小於地籍圖(1/500  或 1/1000)之地籍套繪圖:應標
      明申請土地之地段、地號、方位、建築基地範圍及鄰近之各種公共
      設施,道路並應標示寬度。
(七)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圖之現況測量圖:應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
      物、道路及溝渠。
(八)申請私設通路位於農業主管機關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變更
      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公告,其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繳交
      回饋金之區域者,應檢附繳清回饋金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審查作業之必要文件。
(十)現況照片(照片編排格式如附件四)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