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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
    ,特設花蓮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跨工程協調及策劃事項。
(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跨縣市協調及策劃事項。
(三)其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相關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或秘
    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單位)科長以上層級人員聘(派)兼之:
(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二)花蓮縣警察局
(三)本府地政處
(四)本府城鄉發展處
(五)本府農業發展處(農政科)(水土保持科)
(六)本府工務處(土木科)(水利科)(公共工程科)(下水道科)
(七)本府觀光旅遊處
(八)專家學者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該機關(單位
    )指派代表出席。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城鄉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科長兼任,協助召
    集人綜理本小組業務;置幹事一人,由城鄉發展處建築管理科人員兼
    任,承辦本小組幕僚工作。


五、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繼任
    其職務者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依申請案件不定期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說明。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