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考評及輔導,並健
全社區發展協會組織,強化社區福利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鑑對象與評鑑社區名額如下:
(一)評鑑對象:
1.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2.當年度獲公所評選為優(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評鑑社區名額:
1.以鄉(鎮、市)轄內立案社區,每 10 個遴報一個社區為原則,
如有餘數得再增報一個社區。
2.10 個以下社區之鄉(鎮、市),最少遴報一個社區。
三、本府設評鑑小組辦理評鑑事宜,並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社會處(以
下簡稱社會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學者專家 3 人聘任組
成之。
四、評鑑內容:
(一)公所評鑑項目:(詳如附表 1)
1.社區發展年度工作計劃之擬定與執行。
2.社區發展工作之輔導。
3.辦理福利社區化業務經費及執行成果。
4.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研討會、講習、觀摩、考核、評鑑、獎勵及表
揚等事項。
5.辦理內政部補獎(補)助社區發展經費核銷情形。
6.辦理社區發展創新業務情形及績效。
7.其他事項。
(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項目:
1.會務、財政(詳如附表 2)。
2.社區發展協會務應以「社區發展工作網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
(或方案)配合項目、社區自創工作項目或附件 1 所列評鑑主
題自選 3 項(應詳列辦理過程及推動方法,如附表 3)參加評
比。
五、評鑑方式與時間:
(一)公所部分:
公所應依「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評鑑表(如附表 1)」先作自評
,並於每年 4 月 5 日前連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提報名額函送本
府評鑑。
(二)社區部分:
1.第一階段(自評及初評):
(1)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
附表 2)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 3)考評項
目先做自評,並應於每年 3 月 10 日前送公所初評。
(2)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報之自評表辦理初評
,成績優良(80 分以上),應於每年 4 月 5 日前送報請
本府參加複評。
2.第二階段(複評):
(1)本府辦理複評後,未曾獲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
協會且為本府受評社區發展協會成績當年列優等或甲等最高分
者,於內政部評鑑年之 6 月 20 日前函送內政部參加績效組
評鑑。
(2)不含評鑑當年度之最近三年度以前曾獲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
等,且為本府受評社區發展協會成績當年列優等或甲等最高分
者,於內政部評鑑年之 6 月 20 日前函送內政部參加卓越組
評鑑。
六、獎勵:
(一)團體:
1.參加評鑑之公所,評鑑成績 90 分以上者為優等,頒發獎牌乙面
及行政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名額以 1 名為限);
評鑑成績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為甲等,頒發獎牌乙面及行政
獎勵金 3 萬元(名額以 3 名為限)。
2.受評之社區,評鑑成績 90 分以上者為優等,頒發獎牌乙面及獎
勵金 20 萬元(名額以 1 名為限);評鑑成績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為甲等,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10 萬元(名額以 3
名為限)。
3.推動具特色單項工作成績優良之社區(每一社區以 1 項為限)
,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5 萬元。
(二)個人(公所行政人員)
1.成績列評優等,分數 90 分以上者,記功二次者 2 名,記功一
次者 3 名,嘉獎二次者 2 名,嘉獎一次者 3 名。
2.成績評列甲等,分數 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記功一次者 2
名,嘉獎二次者 2 名,嘉獎一次者 3 名。
3.成績評列甲等,分數 8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記功一次者 1
名,嘉獎二次者 1 名,嘉獎一次者 4 名。
七、依本要點頒發之獎勵金應作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之用,本府並得指
定辦理示範觀摩,以供學習。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