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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99年度推動地方行政e學中心「公共論壇」獎勵措施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鼓勵本府、所屬各
        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推動地方行政e學中心
       公共論壇,以提高公務人員之參與度,並落實知識管理,藉以
       蒐集相關意見,作為施政參考,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適用對象為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雇員管理規則)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四)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
僱人員。

前項第二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教師。

三、實施期限99年3月1日至99年8月31日止。

四、各機關及個人參與公共論壇卓有成效者,分別給予團體獎
、版主獎及個人獎。

(一)團體獎區分為一級機關組、二級機關組、學校組、
鄉(鎮、市)公所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及
府內組。

1、所稱一級機關組係指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2、所稱二級機關組係指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3、所稱學校組係指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
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4、所稱鄉(鎮、市)公所組係指本縣各鄉(鎮、
市)公所。

5、所稱鄉(鎮、市)民代表會組係指本縣各鄉
(鎮、市)民代表會。

6、所稱府內組係指本府各處。

(二)版主獎以本府指定經營及協辦e學中心公共論壇5項
議題者為限。

(三)個人獎以本措施第二點所稱之人員為限。

五、各獎項統計數據依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智慧型報表及論壇
發表績效一覽表(或參酌地方行政e學中心公共論壇個
人資料數據)為準。其中所稱幣數,係指「E學中心公
共論壇首頁」網頁下,於「線上讀書會專區」(99年3月
1日開張)發表與主題相關之文章取得的讀書幣、於「e學
中心下午茶專區」(活動期間:99年4月1日至9月30日)
發言取得的點心幣及在「E學中心公共論壇」發表文章取
得的其他幣數;所稱機關平均幣數,係指上述所有幣數總
額除以機關公務人員數。

六、凡於花蓮縣專區5項主議題版主置頂的前十個主題內,針
對主題回覆文章,且字數在15字以上者即可取得1枚花
蓮太陽幣。另花蓮縣專區每位版主每月備有1000枚花蓮
太陽幣,用以贈與對上述主題有貢獻之文章,贈予標準如下:

(一)文章獲得版主評斷為佳作,可獲得5枚花蓮太陽幣。

(二)文章獲得版主評斷為優等,可獲得10枚花蓮太陽幣。

(三)文章獲得版主評斷為特優,可獲得15枚花蓮太陽幣。

個人獲得之花蓮太陽幣列入幣數計算。

七、獎勵標準及方式如下:

(一)團體獎:

機關平均發表及回應篇數達20篇,且機關平均幣數達10枚,
機關首長及實際推動者各核予嘉獎二次,另各組達團
體獎獎勵標準按平均發表及回應篇數(50%)及平均
幣數(50%)比重計分
取前三名(學校組取十名),
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盃乙座及禮券。

 

團體獎禮券獎度

1、一級機關組:第1名2,500元,第2名2,000元,第3名1,500元。

2、二級機關組:第1名1,500元,第2名1,000元,第3名500元。

3、鄉(鎮、市)公所組:第1名2,500元,第2名2,000元,第3名1,500元。

4、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第1名1,000元,第2名800元,第3名500元。

5、學校組:第1名1,000元,第2名800元,第3至5名各600元,佳作(第6至10名)500元。

6、府內組:第1名1,500元,第2名1,000元,第3名500元。

 

(二)版主獎:

1、發表數、平均回覆數及平均瀏覽數皆達100篇
者,核予嘉獎一次。

2、發表數、平均回覆數及平均瀏覽數皆達200篇
者,核予嘉獎二次,2位協辦副版主各核予嘉
獎一次。

3、發表數、平均回覆數及平均瀏覽數皆達300篇
者,核予記功一次,2位協辦副版主各核予嘉
獎二次。

凡達前款敘獎標準者核予行政獎勵外並取前3名公
開表揚並發給禮券,第1名2,500元、第2名2,000元
、第3名1,500元。

(三)個人獎:

1、發表及回應篇數100篇以上且幣數總額達50枚者
核予嘉獎一次。

2、發表及回應篇數達300篇以上且幣數總額達100枚
者核予嘉獎二次。

3、發表及回應篇數達500篇以上且幣數總額達150枚
者核予記功一次。

凡達前款敘獎標準者核予行政獎勵外並以幣數總額取
10名公開表揚發給禮券第1名1,500元、第2名1,200元
、第3名至第5名各1,000元、第6名至第10名各500元。

八、各機關達個人獎及團體獎獎勵標準者,其機關首長由本府
發布獎令;個人及實際推動人員由各機關依據「花蓮縣政
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標準及作業程序」或經本
府核備有案之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逕行辦理。

九、本措施所需經費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訓練進修項下
支應。

十、如有未盡事宜,得奉核後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