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班級調整(含增減班、裁併園)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幼教人力資源有
效運用,創造優質幼兒學習環境,確保幼童學習及
受教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本縣各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三、實施方式:

(一)設園或增班標準:凡考量人口數成長,學區
內學前幼兒之就學需求或幼稚園連續二年
招生滿額,有增班之必要;設園或增班以
一師十五生核配教師編制;學校應於每年
一月提送設園或增班計畫(含學區內幼托
機構分布及零至五歲幼童人數分析、增
設地點、招收人數、籌設時程及開辦學
年度、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項目),
陳報本府核准後辦理收托。

(二)減(裁)班、減師標準如下:

 

項目

班或師

學年度幼兒數

連續二年,下學年調整

裁班

一班一師

未達十一人

裁撤班級

減師

一班二師

未達二十二人

調減一師

二班三師

未達四十人

減一師   下學年為二班二師

二班四師

未達五十四人

減一師   下學年為二班三師

三班四師

未達五十四人

減一師   下學年為三班三師

三班五師

未達六十八人

減一師   下學年為三班四師

三班六師

未達八十一人

減一師   下學年成為三班五師

四班六師

未達八十一人

減一師   下學年成為四班五師

四班七師

未達九十五人

減一師   下學年成為四班六師

四班八師

未達一百一十人

減一師   下學年成為四班七師

五班以上

學年度實收幼兒數少於應收總數達10人以上

減一師(應收數以一師十五生計算);依此推數

減班

 

 

減師

二班三師

連續二年幼生數未達一班人數(30人)

裁減一班一師,成為一班二師

三班五師

連續二年幼生數未達二班人數(60人)

裁減一班一師,成為二班四師;幼生數再逐年減低,且低於30人,裁減一班二師,成為一班二師。

四班七師

連續二年學生數低於三班人數(90人)

裁減一班一師,成為三班六師;幼生數再逐年減低,且低於60人,裁減一班二所,成為二班四師。

五班以上

連續二學年應收總數減實收幼兒數學生數低於30人

裁減一班二師;幼兒數持續減少時,依此推算減班及減師員額數。

 

(三)配合分校裁併,將本縣現為分校型態所屬附
設幼稚園併入鄰近之學校或校本部。

(四)學年度幼生數招收不足,已達減師但不及調
整當學年度員額編制情形者,得以調整教
師人力方式支援他校服務。

四、相關配套措施:

(一)因裁併及減班產生之超額教師依規定辦理縣
內超額教師介聘或輔導退休。

(二)裁併之國小附設幼稚園應於前一學期先行轉
知所屬學生,並提供鄰近各公私立幼稚園
及托兒所相關訊息,協助轉校就讀。

(三)經裁併之國小附設幼稚園空餘教室、遊戲
設施,歸原校國小部統籌使用。

五、本縣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其裁減班級、
員額之相關事宜,須經本府做政策評估後再實施。

六、教育部扶持五歲幼兒及早教育計畫設置之幼稚園國
幼班,得依本要點增班、增(減師)及調整教師支
援他校服務。

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