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孤苦無依、
生活無法自理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提供積極、持
續性之照顧,特依老人福利法第16及17條、身心障
礙權益保障法第50條,訂定本計畫。
貳、居家安養服務計畫項目如下:
一、居家服務: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
衣物之洗滌及修補、案主生活起居空
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
、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
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
、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包括協助沐浴、穿換
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
、拍背、換穿尿布、肢體關節活動、
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
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二、營養餐食服務:送餐到宅服務。
三、緊急救援連線:
(一)到宅裝設緊急救援連線裝置,提供醫
療、消防、保安等事件通報及緊急救
援服務。
(二)提供電話問安及健康、福利及居家安
全等諮詢、轉介服務,並定期安排到
宅訪視。
四、到宅裝設緊急救援連線,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五、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服務:訪視督
導失能老人之主要照顧者是否確實在家照顧
,評量照顧者之照顧品質,提供案家照顧服
務相關資訊,並給予案家適當之協助及輔導
改善照顧者之照顧能力與品質。
參、服務對象:
一、居家服務:
設籍本縣,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
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
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因身心功能
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符合下列失能認
定者:
(一)一般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適用「身心障礙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補助標準者
|
適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標準者
|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61分至80分者;或81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五項中有2項以上需要協助者。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31分至60分者。
3.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30分以下者。
|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1至2項失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失能且獨居者。
2.中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3至4項失能。
3.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5至6項失能者。
|
(二)失智症患者:
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
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
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
分數者:
1、輕度失能:CDR達1分者。
2、中重度失能:CDR達2分者。
3、極重度失能:CDR達3分以上者。
(三)慢性精神病患者: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81分
至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
活量表評估為19至21分者,並
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
支持功能評估表。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61分
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
表評估為16至18分者,並參考
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
估表。
3、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60分
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
評估為15分以下者,並參考行
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
估表。
(四)心智障礙者: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81分
至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
量表評估為14分者以下者。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61分
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
表評估為14分者以下者。
3、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
60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
活量表評估為9分者以下者。
(五)自閉症者:
1、輕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
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46
至54分者。
2、中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
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19
至45分者。
3、極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
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18分
以下者。
二、營養餐食服務部分:
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
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之中低(
低)收入戶,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
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
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且符合下列各
項服務之資格者:
(一)年滿65歲以上因患病、行動不便,致生
活無法自理,備餐困難,且實際獨自生
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
老人。
(二)64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無
法自理,備餐困難,且實際獨自生
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
顧之身心障礙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社工員訪視後簽
准同意者。
三、緊急救援連線部分:
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之
中低(低)收入戶,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
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
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且符合下列各項服務之資格者:
(一)年滿65歲以上因患病、行動不便,
致生活無法自理,且實際獨自生活,
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老人。
(二)年滿40歲至64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等級為重度以上,生活無法自理,且實
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
當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社工員訪視後簽准
同意者。
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服務: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受照顧失
能老人,未接受機構安置收容、居家服
務、未僱用看護(傭)、重度失能(經巴
氏量表評估5至6項失能)、未領有政府提
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
助者;對其照顧者施予督導服務。
(二)接受督導服務之照顧者:領有本縣中低收
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並實際擔負失能老人
之主要照顧責任。
肆、補助及收費標準為:
一、居家服務部分:
(一)服務費部分:每小時以新台幣180元計算。
適用「身心障礙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補助標準者
|
適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補助標準者
|
1.輕度失能: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8小時;第9至第20小時,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一般戶政府補助50%,使用者自行負擔50%;第21小時起使用者全額自行負擔。
2.中重度失能: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16小時;第17至第36小時,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一般戶政府補助50%,使用者自行負擔50%;第37小時起使用者全額自行負擔。
3.極重度失能: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32小時;第33至第72小時,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一般戶政府補助50%,使用者自行負擔50%;第73小時起使用者全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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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輕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為25小時。
2.中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為50小時。
3.重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為90小時。
以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政府負擔90%,使用者自行負擔10%;一般戶政府負擔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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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導費部分:督導員管理中低(低)收
入戶個案,得申請督導費,每案每月最
高補助新台幣500元。
(三)專案計畫管理費:每月補助每1居家服
務提供單位當月執行數之5%計算。
二、營養餐食部分:
(一)餐費部分:每餐以55元計。
1、符合低收入標準者政府每餐全額
補助100%,計55元。
2、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政府每餐補
助90%計49.5元、民眾每餐自
行負擔10%計5.5元。
(二)志工交通費部分:每名志工每日最高補
助交通費新台幣100元。
(三)專案計畫管理費:每月補助各餐食服務
提供單位當月執行數之5%計算。
三、緊急救援連線部分:符合中低(低)收入標準者
,每人每月補助月租費新台幣1,500元。
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部分:
督導服務費:針對失能老人之主要照顧者施
予督導服務,每1個案督導
費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500元
(1戶以1人為限)
五、個案評估費部分:
(一)由醫療院所出院準備組於醫院內進行評
估,或由社區地段護理人員前往案家
訪視(含交通費)者,每案每次為新
台幣200元整。
(二)由照顧管理專員或本府社工員進行評
估者,不予支領評估費。
伍、申請辦法:
一、居家服務、營養餐食服務、緊急救援連線
(一)申請單位: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居住所在地衛生所。
(二)檢附資料:
1、檢具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
2、未列冊中低(低)收入戶者,檢
具全戶戶籍謄本、所得稅及財產
證明。
二、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部分:
由本府提供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之照顧者及被照顧老人個案資料名冊,委託
受託機構訪視督導服務
陸、民間可提供居家服務、營養餐食、緊急救援連線、中
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服務及之團體如下:
一、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公私立教學
醫院、區域級(含)以上醫院。
二、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符合各該法人或團體之章程
及本府擬委託之業務項目者。
三、其他經本府評估許可配合辦理老人、身心障礙福
利服務者。
柒、居家服務員資格:
一、16歲至65歲。
二、國小程度以上,具正確行使聽、說、讀、寫之
能力,具服務熱忱、願意關懷及照顧老人,
並持有居家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結訓證明者。
三、身體及心理健康者(妊娠者除外),並附體檢
證明、無法定傳染病證明。
捌、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
一、23歲至65歲。
二、具社會工作、醫護等相關科系學歷,或服務滿5
年以上專職居家服務員者,並持有居家服務督
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
三、身體及心理健康者(妊娠者除外),需附體檢
證明、無法定傳染病證明。
玖、居家服務督導員應隨時針對居家服務員服務內容進行督
考,每月至少電話訪問案家1次,每3個月應至少訪
視案家1次,並視需要辦理居家服務員督導會議。
拾、居家服務員訓練課程應依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會銜頒
布實施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拾壹、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人員應評量照顧者之
照顧品質,提供案家照顧服務相關資訊,每月至少
電話訪問案家1次,每3個月至少至案家訪視1次,
並視案家需要協助輔導改善照顧者之照顧能力與品
質。
拾貳、服務對象接受各項服務補助後,需定期(6個月)接
受複評;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
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得一年評估一
次。若其補助資格異動或補助原因消失時,服務人
員、機構督導及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府重新評估
或停止服務。
拾參、所需經費由本縣社政業務、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附
屬單位預算項下及申請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拾肆、本計畫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