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社會運動工作,改善社會風氣,推展花蓮縣各項社會福利
工作或服務事業,提昇民眾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人民團體:經本府核准設立之人民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經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核准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經本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
三、申請補助流程:
(一)申請階段:採事前審核,以補助項目不重複補助為原則,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
件。
1、申請單位應備文件:應於活動辦理前,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1)議員申請人民團體補助建議書。
(2)人民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書。
(3)活動計畫書。
(4)其他視個案需要之相關文件。
2、前目所稱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應填具下列項目:
(1)活動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目。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
金額及備註。
3、申請補助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金額。
4、申請活動應具公益性質。
(二)審核階段:
1、計畫執行需依原定日期、項目,如有變更,應事先報本府核備。
2、核定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畢二週內,檢附經費收支明細表、活動照片、參
加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送本府憑撥,其支用單據等相關資料應依其主管機關
所定法規(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
定妥善保存,隨時接受本府及審計室派員抽查,如有違法或與指定用途不符
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依規定追繳之。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5、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督導階段:
1、由本府督導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如因故須變更計畫日
期或地點,應於辦理活動前陳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變更。
2、本府得不定期派員實地以抽查方式查核各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情形。
3、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至
五年,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四、補助期間:每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受理申請期間: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限於年度開始至年度結束前一個月,逾時不受理。
(三)於每月月初審核、簽辦。
六、補助標準:
(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依個案需要核定之。
(二)申請單位申請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
(三)慶典有關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四)聚餐聯誼、旅遊、自強活動、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不予補助。
七、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誤餐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保險費、文宣
資料費、印刷費、裁判費、獎牌、獎盃、雜支等。
八、補助項目經費編列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最高內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二千元,未滿一小時者減半
支給。
(二)裁判費:比照「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
(三)撰稿費(中文):新台幣六百八十元/千字。
(四)專家學者出席費:比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五)雜支:每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六)誤餐費:每人早餐新臺幣四十元,午、晚餐新臺幣一百元。
(七)交通費:實報實銷。
九、不予補助項目:
(一)各項活動之點心費、服裝費及工作人員津貼。
(二)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品、獎金。
十、其他規定:
(一)民間團體年度內未依人民團體法及章程規定運作會務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計畫未執行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
(三)未依計畫執行或經費支用不當者,應繳回未依計畫執行項目及支用不當之經費。
(四)團體申請表件不全或不合規定者,應先補正後再函報本府辦理。
(五)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
理所得扣繳。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