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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為獎勵花蓮縣各教育階段表現優秀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家境清寒之身心
障礙學生,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修正「花蓮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助學金審核作業要點」,
以符合現行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修正要旨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獎助對象之身分及申請資格。(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修正獎助學金核發標準,增列高中階段之名額及獎助額度。(草案
第四條)

四、修正申請程序,分別詳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申請規定。(草案第六
條)

五、增列組成審查小組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六、修正獎助學金之審核原則。(草案第八條)

七、修正文字體例。(草案第九條及第十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