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校園輔導專業,並協助學校提
升輔導效能,特設花蓮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創傷及其他諮商需求個案之諮商輔
導。
(二)協助上述個案之個案管理、個案研討及社會資源引介。
(三)協助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與後續處遇。
(四)提供學生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五)提升學校輔導專業知能及個案處遇能力。
(六)協調及整合全縣諮商輔導資源。
(七)協助規劃學校輔導人員之教育訓練計畫。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擔任,協助督導本中
心業務及統籌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
(三)主任一人:由召集人遴聘縣內具備輔導專業背景(畢業於諮商
輔導系所或具輔導教師資格或修畢二十或四十輔導學分)且具
主任資格之教師擔任;或具備本國心理師證照或具備考取本國
心理師證照資格之教師擔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中心各項業
務。
(四)心理師一至三人:由具本國心理師證照之學校教師或心理師
擔任,執行本中心諮商輔導及個案處遇相關業務。
(五)專任輔導人員二至四人:執行本中心相關行政業務及網站資源
之管理。
(六)兼任諮商輔導人員若干人:協助本中心執行相關業務。兼任諮
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心理師證照。
2、國內外大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
3、就讀國內外大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研究所,經就讀學校指
導教授與教育處認可之諮商實習生。
4、具輔導教師資格之在職或退休教師。
(七)專業督導若干人:由具諮商輔導專業或社會工作專業或具專
業證照並符合督導資格之人員擔任,督導諮商輔導及社工相
關專業之業務。
四、本中心人員參加本縣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
遷調時,比照學校兼行政人員之教師採計積分。其原任主任職務
(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
分部分比照組長核計,且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五、本中心教師之差假管理及績效考核比照學校行政人員之規定辦理。
六、本中心設於本府教育處所指定之地點,另依實際服務需要設置若干
駐點學校,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中心或駐
點學校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七、本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本中心所在地點之
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