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客家事務及協調有關單位共策群
力,特設置花蓮縣客家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客家事務重大政策或活動之諮
詢事項。
(二)有關本縣客家事務重大事務聯繫協調及其他特殊個案之專案研
討事項。
(三)其他有關發揚客家文化等諮詢事項。
三、本會就客家文化性質設置人文組、語言組、民俗藝術組及產業組等四
組。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之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客家事務處(以下簡稱客家處)處長兼任
。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本縣客家族群代表。
(三)研究客家族群之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客家籍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客家處相關業務科科長兼任;幹事二人至四
人,由客家處相關業務人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另各組召開專
案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得邀請其他機關、相關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會議。
八、本會決議事項報請本府核定後,送交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推行。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客家事務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