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匡督及協調花蓮縣立南平中學(以下
簡稱中途學校)妥善辦理從事性交易兒童及少年之安置、輔導及其他
有關事項,特設置花蓮縣中途學校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業務如下:
(一)有關中途學校相關行政、專業與民間資源之整合及特殊個案之
諮詢事項。
(二)有關中途學校相關業務推動成效之指導或建議事項。
(三)有關中途學校辦理學生安置、保護、輔導、轉介及教學等之指
導、建議 或諮詢事項。
(四)執行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課程發展小組相關事務。
(五)其他行政協調及支援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衛生局各派代表一人,與本府教育處駐區督學及
課程督學為當然委員。
(二)專家學者,以具教育、輔導、社會、心理、犯罪防治或法律等
領域為主。
(三)相關民間團體代表。
(四)實務工作者。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承辦會
務。
五、本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本會之議決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七、本會為督導中途學校之適性課程,應設花蓮縣中途學校課程發展小組
,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小組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委員兼任
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諮詢顧問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
告。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本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兼
任之委員及第八點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