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秀身心障礙學生,協助其順利
完成學業,依據花蓮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
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花蓮縣縣立高
級中學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本辦法之規定審查申請者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核定給予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教育階
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之序列。
(三)處理及審議本獎助學金審查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
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
(二)本縣特殊教育學生及就學輔導會業務承辦人一人。
(三)本縣北區、中區及南區特教資源中心主任。
(四)家長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並提供資料報告或說明。
六、審查原則如下:
(一)獎學金:
1、參加國際或全國性之個人競賽或展覽,成績較優異者。
2、在學綜合表現成績較優異者。
3、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學金者。
(二)助學金:依清寒程度為優先考慮,資格相同者,如下:
1、身心障礙程度較重度者。
2、在學綜合表現成績較優異者。
3、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學金者。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本要點業依據本府100年11月2日府教特字第1000196787號更正函修正完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