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適時提供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所需之輔導及法令諮詢等事
宜,並協助學校妥適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程序,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及節省教育成本,特依教師法及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
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成立「花蓮縣政府處理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國小附設幼兒園)不適任教
師處理方式之輔導及法令諮詢。
(二)輔導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有關之案件。
(三)召開小組委員會議討論不適任教師之諮詢案件。
(四)其他關於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事務。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縣教師會代表一人。
(二)校長協會代表二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四)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五)醫療專業人員一人。
(六)法律顧問一人。
(七)本府教育處各科科長共六人。
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視導區督學及相關人員出席會議。
本小組委員不得參與本府依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
應行注意事項」組成之審議小組。
四、本小組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五、本小組會議以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所需費用由本府教育處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