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處理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適時提供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所需之輔導及法令諮詢等事
        宜,並協助學校妥適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程序,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及節省教育成本,特依教師法及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
        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成立「花蓮縣政府處理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國小附設幼兒園)不適任教
                 師處理方式之輔導及法令諮詢。
     (二)輔導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有關之案件。
     (三)召開小組委員會議討論不適任教師之諮詢案件。
     (四)其他關於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事務。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縣教師會代表一人。
      (二)校長協會代表二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四)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五)醫療專業人員一人。
      (六)法律顧問一人。
      (七)本府教育處各科科長共六人。
        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視導區督學及相關人員出席會議。
        本小組委員不得參與本府依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
        應行注意事項」組成之審議小組。

四、本小組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五、本小組會議以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所需費用由本府教育處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