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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車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車之管
  理,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購置或受贈校車,應檢附本府之同意書向當地監理機關申請牌照
  及過戶異動,並於領牌後向本府報備。不合規定之車輛不得使用。

三、(一)校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誌應依照教育部訂頒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
     車顏色及標誌標準圖規定辦理。

(二)校車各部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檢驗之標準,不得改
   裝。

四、(一)校車駕駛人必須領有相當之職業駕駛執照,各校應慎選性情穩
     重,具有耐心之資深優良駕駛員,且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
     者為之。

(二)曾犯故意殺人、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
  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治條
  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
  付感訓確定者,不得擔任校車駕駛人。

(三)校車駕駛人應於每年7月至公立醫院或區域以上醫院檢查體格
(屬臨時約僱期間在一年內者,於每次訂約前完成),檢查合格
 者,始得任用,並應將檢查結果留校備查。學期中如罹患足以
影響行車及學童安全之疾病者,應即停止其駕駛工作,須於病癒
後並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續任。體格檢查應合於下列標準:

1、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教學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2、視能:

(1)視力左右眼裸視測驗目力均0.8或矯正目力達1.0以上
  者。

(2)視野:左右兩眼各150度以上者。

(3)辦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4)無夜盲症及其他不適駕駛之眼疾者。

3、聽力:經儀器檢測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4、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90160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
 力應在
50100毫米汞柱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
  力比例適宜者。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五、校車搭載成員不得超過行車執照所註記之乘載人數,且須將乘載人數
 標示車前左右兩側。妥善規劃行車路線,避免行駛偏僻道路及陡坡等
 ,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

六、校車變更行車路線為長期性者,於行駛前應事先函報本府備查,並副
 知花蓮監理站。

七、(一)學校應對校車駕駛人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二)學校及駕駛應督導學生遵守車輛乘坐安全規定。

八、(一)校車應置備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及相關安全設備,駕駛人於每次
    行車前,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
    須於檢修妥善後,始得行駛,並應將檢查紀錄留校備查。

(二)每次行駛前應確實實施車況檢查,如發現有車況不良情事,需
  檢修妥善始得行駛。校車行駛中遇影響安全問題或機件故障,
  應即停靠路邊檢查、處理,安全無虞始得繼續行駛。

(三)校車駕駛暨隨車人員於隨車工作中應遵守的重要工作事項如下:

1、駕駛部分:

(1)據實填寫校車行車紀錄表。

(2)發生意外事故時,能夠緊急且快速的處理。

(3)不可酒後開車或開快車,須遵守各項交通規則。

(4)不在車內吸煙、不在車上有學童時,駛入加油站加油。

(5)於隨車人員離車接送學童時,應協助看顧車內學生。

(6)於校車返回學校,熄火鎖車離開前巡視車內有無學童
  尚留車上或有攜帶物品遺留車內,並實施清潔、保養
  等工作。

2、隨車人員部分:

(1)熟悉行車路線、各定點上、下車的學童及其家長或
  指定人。

(2)隨身攜帶乘車學童名冊及緊急聯絡電話、手機等。

(3)當日無法乘車的學童,應問明原因並紀錄後,通知校
  方及相關人員。

(4)每次上、下車後,確實清點人數。

(5)車輛停妥後才開門下車,協助學童上下車,並避免學
  童跌倒及其身體、衣物或隨身物品遭鉤夾。

(6)於離車接送學童時,需將門關好,並委託駕駛暫時看
  顧。

(7)將學童送交家長或指定人。

(8)隨時注意及維護車內學童安全與秩序以及車窗、車門
 、安全門是否鬆動。

(9)適時處理車內偶發事件,並於事後告知學童家長、校
  方及相關人員。

10)適切傳達或轉交學童家長的事務給校方。

11)校車返回學校應巡視車內有無學童尚留車上或有攜帶
 物品遺留車內。

九、校車應依規定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定期檢驗。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
 年應至合格之汽車保養、修理廠實施保養,並於保養記錄卡載明以
 備檢查。

十、校車如有過戶、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事之一
 者,應於異動後
15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府。

十一、各校如租賃營業車輛為交通車,除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辦理。但須於車身前後,註明學校名稱及學生交通車字樣,注意
 事項應納入交通車租賃契約內容之一,契約並留校備查。

十二、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特教學生專車,除本要點規定外,須依相
  關規定辦理。

十三、各校應每年定期辦理交通車安全演練,以提高緊急應變能力,維護
  學生乘車安全。

十四、校車支援教學活動之申請:

(一)學校商借他校校車支援教學活動者,應陳請校長核准後,於
  教學活動日前二週函文出借學校借用。

(二)校車支援他校以當天往返為原則,免函報本府、監理站備查。

十五、使用校車(含商借)辦理教學活動之學校,應於教學活動日前為搭乘
  校車之師生辦妥旅遊平安保險,始得搭乘。

十六、校車支援教學活動之費用計算:

(一)油料費:校車之搭乘學校應自行負擔其油料費(校車所有學
 校亦同
),如有例外之分攤方式,應於教學活動日前協商定案。

(二)學校商借他校校車支援教學活動,除應自行負擔其油料費外
 ,另應酌情支付部分費用,作為出借學校校車維修經費之用
 ,收費表如下:

1、大車(42)

50公里內往返─200

50~100公里內往返─400

100~150公里內往返─600

150~200公里內往返─800

2、中車(23)

50公里內往返─100

50~100公里內往返─300

100~150公里內往返─500

150~200公里內往返─700

(三)司機之加班及補休假:

1、非假日於在勤時間內支援教學活動者,不得支領加班費
 
(校車司機上班時間以實際在勤八小時為一天,非假日超
 過八小時以外及假日為超勤時間
)

2、超勤時間支援教學活動者,非假日應依實際超勤時數支領
 加班費;假日支援教學活動之加班費縱未達八小時亦以一日計。

3、司機於超勤時間支援教學活動而未支領加班費者,得於寒
 暑假以補休方式折抵之。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十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