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特殊教育
學生有關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ㄧ人,由教
育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分由教育處特殊教育教
科科長及業務承辦人兼任之,負責本會之工作計畫及執行。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二十九人,由本府依需要聘請學者專家、教育
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本縣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
、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擔任,任期為一年,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成員中需包含原住民籍身分至少二人,教育行政人員及學
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ㄧ,單一性別人數不得
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五、本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六、本會依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若主任委員不
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
兼任者,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八、本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
款補助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