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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
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審核認定及核撥事宜,特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之
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且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四)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五)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
及少年。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
及少年。

(十)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三、醫療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
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
。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
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
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
病房費。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
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
滿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
,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
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為限。

前項第七款包含項目如下:

(一)保護個案之掛號費、體檢費、證明書費等相關費用。

(二)全民健保未給付,但經醫師判斷有急迫性或必要性等積極性治
療之相關費用。

(三)其他費用。

前點各款兒童少年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本府得予補助,每名兒童少
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補助標準: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申請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
額補助。

(二)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十款申請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得依
下列方式補助。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
,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
十五。

2、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
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
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
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
,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4、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
上者,不予補助。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
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
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五、申請程序:符合條件者由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應備文件,於六個
月內至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本府審
核通過後,將補助款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共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申請人及兒少)。

3、收費收據正本。

4、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

5、領據。

6、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指定匯入非本人之帳戶,須
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並
簽章)。

(二)其他應備文件

1、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低收或中低收入證明、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或特殊境遇
家庭核定公文等)。

2、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社工員之個案紀錄。

3、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合格醫院
開立之證明文件以及
兒童少年及其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實際
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最近一年財稅資料。

4、依第二點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需檢附重大傷病卡或罕見
疾病診斷證明書。

5、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助者,須檢附社工員評估報告。

6、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住院費用之藥品費者,得由申請人
要求醫院在收據上註
明是否屬指定藥品材料費;未註明者,
須檢附費用明細表供參。

7、其他必要文件。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
 

八、本要點未規範之處,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