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以下簡稱各園)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園招生程序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1、招生公告日期: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2、申請登記日期: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五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
四時(不含週六、日)。
3、登記地點:本縣各公立幼兒園。
4、抽籤日期:每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錄取名單公
布日期:於公開抽籤後,隨即公布錄取名單,並以書面通知幼兒家長或監護
人。
5、報到日期:每年六月十五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註冊日期則由各公
立幼兒園另行通知。
6、各公立幼兒園幼兒錄取名單,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列冊函報本府備查。
(二)非營利幼兒園
1、每年六月四日前完成招生公告、登記及抽籤等相關程序。
2、登記地點:本縣各非營利幼兒園。
3、報到及註冊日期,由各非營利幼兒園另行通知。
4、各非營利幼兒園幼兒錄取名單,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列冊函報本府備查。
三、各園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
(一)優先入園資格:
1、第一順位:凡幼兒符合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
優先入園辦法者,得於招生名額內依前開辦法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優先
入園。
2、第二順位:
(1)公立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直系血親適齡子女,得
於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內申請優先入園。
(2)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或學校,其
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一親等直系血親適齡子女得申請優先入園。
3、第三順位:經本府安置寄養之幼兒,檢附本府安置寄養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優先入園。
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
者,優先招收員工子女後,依前三目規定辦理。
(二)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並抽籤列出備取生
,於報到未滿額時,依抽籤先後次序遞補,備取名册至該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失
效。
(三)各園由年滿二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兒自由登記,遇競額(申請登記入園人數
超出可招收名額)時,以滿五足歲者優先錄取,滿三足歲且原已就讀公立幼兒園
者,得依志願於新學年度留園直升就讀,無須另行登記抽籤,各園應按扣除直升
入園人數後之餘額,公告招生。不留園且欲至其他公立幼兒園就讀者,須重新登
記,遇競額時,應參加抽籤。
(四)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若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應繼續招生至滿額為止。
(五)雙(多)胞胎幼兒籤卡是否併同或分別抽籤,得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並出具切結
書,且以第一順序進行抽籤。抽籤前,各園應將前述決定予以公告,以維招生作業
之公平、公正、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