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藝文人士分享多元藝術,並啟發民眾欣賞藝文興趣,提升
美感素養,特提供美術館作為展覽交流空間,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實施範圍及對象:凡從事書法、繪畫、雕塑、攝影、工藝、應用設計等美術創作展覽形態或相
關推廣活動,並具備以下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個人或團體藝術創作者。
(二)本縣立案之財團法人、學會、協會、學術團體、機關學校及其他非營利性之社會公益社團。
(三)政府單位舉辦之巡迴展。
(四)配合本縣(本局)年度計畫、施政工作所策畫之專案展覽活動。
三、申請:
(一)各項展覽應事先提出申請,申請表件資料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局美術館,俟審查
通過後安排於次年度展出。
(二)申請展覽應檢附下列資料:
1、填具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展覽申請表(附件一)乙份。
2、繳交展出作品清單(附件二):
(1)個展:提供作品照片至少十件或作品集。
(2)聯展(非組織性質):每人至少提供作品照片五件或作品集。
(3)團體展:每人至少提供作品照片一件或作品集。
四、審查方式:
(一)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於每年八月下旬後召開會議,並依下列標準審
定之:
1、創意(百分之四十)。
2、技巧(百分之三十)。
3、構圖(百分之三十)。
(二)申請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視為審查通過:
1、曾任全國性美展之評議(審)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2、申請展出項目曾獲全國性美展前三名,備有證明文件者。
3、曾獲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者或金爵獎者。
4、應邀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台灣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5、經本局專案核准免審查者。
(三)審查通過者,由本局容許展示空間,排定展出日期及免費提供展覽場地,並以公函正式通知
;審查未通過者,函覆申請者,但不予退件。
五、展出注意事項:
(一)展出內容應與申請表填載內容相符。
(二)維護場地整潔,展出會場儘量避免擺設花圈、花籃。
(三)嚴禁於展場壁面使用鐵釘、漿糊、膠紙、膠水、泡棉膠、雙面膠、噴漆等物品,會場之佈
置方式如有特殊需求,應會同本局承辦人員共同協商。
(四)展覽之佈、卸展時間,應自行於展出前一日下午十七時前完成佈置,於展覽結束次日下午
十七時前完成卸展,恢復場地並運回展品,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五)展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及展覽期間作品之看管,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六)佈展所須掛鉤、台座、工具,得向本局申請使用,並須於展覽前填寫物品借用清單(附件三)。
(七)申請者須於展出前一個月的十五日前提供新聞稿及展品原始照片(解析度為300dpi以上)三張,
供本局宣傳與登刊文訊使用。
(八)展出者須自行負責印製及寄送請柬、展覽簡介(文字以電腦文字列印輸出)。但內容須先經
本局同意。
(九)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應自行安排,並知會本局。
(十)已排定之展覽,如遇本局或上級機關辦理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協商另行安排展覽期間、地
點或取銷檔期,申請者不得請求任何之補償或賠償。
(十一)展覽經排定展出日期,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二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得
視情形,另行安排於當年度其他檔期或次年度展出。
(十二)申請展出如有違反前款情事者,五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
六、補助:
(一)經本局審核同意展出者,得申請補助。但政府單位舉辦之巡迴展不在此列。
(二)申請、撥付及核銷程序:
1、於展覽前十日提出補助申請書(附件四),補助金額則視當年度預算辦理。
2、展覽活動結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送經費核撥申請書(附件五)、領據(附件六、七)、支
用單據(展出單位為個人需附支用單據,附件八)、活動成果相片(附件九)及經費結報表
(附件十)等陳報本局,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之。
3、留存受補助對象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支用
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4、受補助經費辦理結報時,應本誠信原則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5、所檢附之支用單據請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之展出規劃及辦理情形,應受本局督導管理並主動通知本局派員前往協助指導
,以落實活動效益,並作為績效衡量指標及下次審核補助之參考依據。
(二)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八、其他相關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如經本局查明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請於計畫書中一併述明。
(五)受補助單位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支用單據,
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
補助一至五年。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