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族傳統祭祀文化及慰問傳
統祭師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於本縣之原住民並為從事原住民族傳統祭祀典禮或重要歲時祭
儀活動(以下簡稱祭祀活動)之祭師,得向本府提出申請核發慰問
金(申請書如附件)。
前項祭師以經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登錄並造
冊者為限。本府於年度開始前行文公所提出造冊資料。
三、申請核發慰問金每人每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整。
四、申請核發慰問金,應自祭典活動之日前十四日內提出申請,並通知
本府祭典活動時間及地點,逾期不予受理。前項因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本府自收受申請案件採書面複查後核定之,並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
人。
前項慰問金由本府於祭典活動期間逕送被慰問人,並於簽名具領後
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