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內政部一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授中民字第一0二0三八一九九
九號函,因應審計部一00年三月二十八日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將地
方民意機關辦理出國考察事宜列入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項目,「一0
三年度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計畫與預算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表」
增修考核項目-縣政府是否對於鄉(鎮、巿)民代表會代表出國考察事
項處理情形加強輔導。
二、考核方式:以書面考核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考核。
三、考核人員:由本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有關人員兼任。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總分一百分
(一)出國前提交出國考察計畫表,十分。
(二)訂定出國考察報告規範,十分。
(三)提出國考察報告:書面或口頭考察報告,三十分。
(四)出國考察報告留存本縣各鄉(鎮、巿)民代表會管理,十五分。
(五)出國考察報告建置於本縣各鄉(鎮、巿)民代表會或本縣各鄉(鎮
、巿)公所網站,十五分。
(六)出國考察報告建置於花蓮縣政府網站,十分.
(七)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核銷出國
考察費,十分。
五、考核日期:每年六至七月份辦理。
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