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鑑本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推動志願服務績效並獎勵績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特依志願
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三、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及獎勵對象:本縣各推展志願服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以下簡稱受評單位)。
三、評鑑及獎勵時間:評鑑作業每三年辦理一次,作業期間及公開獎勵
日期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四、評鑑項目如下(如附件一:花蓮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志
願服務績效評鑑指標)
(一)政策面:針對志願服務訂定政策、推展策略、年度計畫、經費
預算及人力配置(佔百分之十)。
(二)法制面:志願服務法所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應訂頒之
相關法規制訂情形(佔百分之十)。
(三)管理面:志願服務相關文書處理及行政管理(佔百分之三十)。
(四)績效面:志願服務創新方案、作為、措施、及服務輸送網絡、
資源連結、推動績效、訓練、人力資源培訓、法定事項推動及
執行情形(佔百分之五十)。
(五)加分項目: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推動之
志願服務政策。
五、評鑑作業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書面審查:各受評單位就評鑑指標依實際執行情形撰寫書面
報告、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自評表(如附件三)及志
願服務紀錄冊核發暨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辦理情形統計表(如
附件四)。
(二)實地考評:受評單位依評鑑書面報告準備立卷資料,由地方
主管機關聘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志願服務業務代表(共五人),
組成「志願服務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實地考
評時間確認後,受評單位應攜帶立卷資料及簡報資料至指定
地點進行簡報,並接受委員詢答及實地審閱資料之方式進行
評分。
(三)決審及公告:由評鑑小組召開決審會議,針對各項評審結果
評定全部受評單位之成績及等第,決審結果將公告於花蓮縣
全球資訊服務網-志願服務專區。
六、評鑑成績及等第:
(一)優等:三名,評鑑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三名,評鑑成績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三名,評鑑成績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評鑑成績為七十分以下者。
七、受評單位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當年度預算額度、評鑑結果及下列標準
獎勵輔導之(額度不足時,得依等級次序調整,優先獎勵較高等級
之受評單位):
(一)列優等及甲等者:公開表揚並頒予獎座、獎牌及獎金,受評單
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該團隊並得由主管機關優先推薦代表本
府參加國內該年度之縣外標竿學習等相關活動。
(二)列乙等者:公開表揚並頒予獎牌及獎金。
(三)列為丙等者由主管機關專案列管,輔導其進行改善。
八、評鑑獎勵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凡評列乙等以上之績優單位,按下列方式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1、優等:各頒發獎座一個、獎牌一面及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2、甲等:各頒發獎座一個、獎牌一面及獎金新台幣壹萬伍仟
元整。
3、乙等:各頒發獎牌一面及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前項頒發之獎金應專作為推展志願服務業務及獎勵志願服務工
作人員之用,惟其不得以個人領據方式辦理。
(三)凡獲評為乙等以上之績優單位,由主管機關擇期公開頒獎表揚。
(四)凡獲評為甲等以上之績優單位應依規定就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其相關人員敘獎名額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1、優等:記功一次者一名,嘉獎二次者二名,嘉獎一次者二名。
2、甲等:嘉獎二次者二名,嘉獎一次者二名。
九、受評單位經評鑑為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二個月內改善或提出因
應計畫並訂出改善期程,逾期未改善者依「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標準及作業程序」第四點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對
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予以申誡一次。
十、受評單位對於評鑑成績有異議者,得於公告評鑑成績之日起七日內
,填具評鑑異議申復表(如附件五)及相關證明資料,送評鑑小組
重行審議。
十一、經費:評鑑、獎勵及輔導作業相關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於評鑑
作業當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其餘活動所需經費由各單位於年度預
算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