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世界衛生組織高齡友善城市計畫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銀髮樂活環境及產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
如下:
(一)銀髮樂活環境及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銀髮樂活環境及產業發展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銀髮樂活環境及產業發展促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副縣長兼任。
四、本委員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各相關局處
首長依職務任期兼任,並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之。
五、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因任期中出缺而遞補之委員,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
七、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
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及應邀學
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