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並加強資
訊安全, 使本府資訊資產設備報廢時避免洩漏個人資料及公務
機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三、本要點所稱財管單位,係指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所稱資訊
單位,係指本府觀光處資訊科。
四、本府資訊資產設備報廢時應進行適當資料處理,以確保任何個人
隱私、機密性之資料均已完全清除。
(一)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伺服器主機內含有可消磁硬碟之資
訊資產設備應送交資訊單位進行硬碟銷毀作業。
(二)其餘之資訊資產設備(如印表機、傳真機、多功能事務機、
智慧型手機等)應由各單位自行進行資料處理。
五、資訊資產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損壞或不堪使用時,得依本府財產報
廢程序向財管單位提出申請,若該設備屬前點第一款者,應依下列
流程進行硬碟銷毀作業:
(一)若該設備仍可正常操作,則使用人應先自行清空硬碟內之個人
資料及公務機密。
(二)於報廢程序完成後,統一交由資訊單位協助確認資訊設備是否
堪用;若設備尚屬堪用,則由資訊單位將硬碟進行低階格式化
後留存備用。
(三)不堪使用之硬碟,由資訊單位拆缷後,必要時得會同政風處人
員,擇期進行銷毀作業,對該設備加以實體破壞、消磁、利用
工具等方式清除資料,並保留執行之紀錄。
六、已完成報廢程序及硬碟銷毀之資訊資產設備,交由財管單位擇期變
賣或依廢棄物處理程序處理。
七、本府員工違反本要點事項,如涉及洩密、貪瀆或危害機關安全情節
重大者報請機關首長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