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研商九十五
年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提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
施』第一次對策會議」決議。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務人員一〇五年度訓練實施
計畫。
貳、目標
強化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積極學習英語之意願,鼓勵公
務人員參加英語能力檢定,有效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
參、實施對象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
工、駕駛)及河川駐衛警。
肆、實施期間
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伍、具體措施:
一、榮譽獎勵措施:
通過英語能力檢定測驗(以下簡稱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
予以嘉獎一次。本項行政獎勵以敘獎一次為限,不同英檢測
驗結果不得累計敘獎,不同年度之英檢測驗結果亦不得累計
敘獎。
二、測驗報名費補助措施:
(一)通過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對照CEF架構需A2級以上)
,測驗報名費全額補助。補助申請須於取得合格證書二個
月內向機關學校提出。本項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參加英檢未通過者,補助二分之一測驗報名費,惟最多補
助三次。本項補助不適用於曾通過英檢已獲得補助者。
(三)補助測驗報名費之經費由各機關訓練進修費項下支應,本
府及各級學校之補助經費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訓練進
修-教育訓練費項下統籌支應。
三、補休及公假措施:
(一)辦公時間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
意者,按應考時間給予公假半天或一天,每年以三次為限。
(二)例假日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意
者,按應考時間給予補休半天或一天,每年以三次為限。
陸、本措施所稱英語檢定測驗,指全民英檢(GEPT)、劍橋大學英語能
力認證分級測驗、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外語能力測驗(FLPT)、托福(TOEFL)、多益測驗(TOEIC及TOE
IC Bridge)、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CSEPT)、IELTS及經本府認
定核可之英語檢定測驗。
柒、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得比照本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