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違規使用之查報取締及執行水土
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範圍係指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
條劃定公告所稱之山坡地。
三、本要點實施範圍內之鄉(鎮、市)公所參照行政院劃定之區域就山坡地(含原住
民保留地)分別按村(里)山坡地分佈狀況及事實需要,指派查報人員負責查報
、制止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行為。
四、查報人員發現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各項開發之開挖整地違規情
形時,應即予以制止,並依所定之程序(附件一)辦理。
五、查報人員對於未結案之違規案件,每週應至少勘查ㄧ次;水土保持輔導或應
加強追蹤案件,每月應至少勘查ㄧ次,必要時得酌予增加勘查次數,並將現
場情形及處理經過詳實記載於查報人員執行表(附件二)按時陳報。
六、鄉(鎮、市)公所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 本縣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現場會勘紀錄(附件三)記載事項,經查確屬違規
者:
1、函文通知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如無法認定經營人或使用人時,則通
知土地所有權人。
2、如確屬違規之開發行為,將(附件二)及(附件三)函報本府處理。
(二) 經查核不屬於違規者予以存查並副知本府。
(三) 民眾舉發案件,經查核確屬違規者,函報本府處理;不屬違規者,予以
存查並副知本府。
(四) 經查確屬違規者,鄉(鎮、市)公所函報本府附件資料如下:
1、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會勘紀錄。
2、現場照片。
3、經營人或使用人基本資料(如經營人或使用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出具
合法使用相關證明文件)。
4、土地登記簿謄本。
5、地籍圖。
6、衛星定位GPS現場軌跡圖(含違規使用面積)。
七、本府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本府農業處就各鄉(鎮、市)公所函報違規使用案件處理事項:
1、違反水土保持法之違規案件,由農業處按查報內容,會同相關單位
實地查證後,就其違規事實依法處理。
2、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者,應移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處理。
(二)本府各單位就前款所送查報內容查證屬實後,依該管主管法令處理,並
將處理結果副知本府農業處及原查報公所或原查報機關。
八、山坡地違法、違規案件之處理,必要時查報人員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協
助處理。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