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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智慧城市政策,促進智慧
        化公共服務、產生新經濟、帶動資通訊產業發展及提升國際能見度
       ,設立花蓮縣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推動智慧城市相關政策。
     (二)整合協調本府各機關智慧化基礎建設資源。
     (三)建立本府產官學合作關係。
     (四)配合中央智慧城市相關政策推動。
     (五)其他有關智慧城市建構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三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
        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
       ,由行政暨研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觀光處處長。
      (四)農業處處長。
      (五)文化局局長。
      (六)衛生局局長。
      (七)消防局局長。
      (八)警察局局長。
      (九)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地政處處長。
      (十一)民政處處長。
      (十二)社會處處長。
      (十三)客家事務處處長。
      (十四)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十五)專家學者及民間業者四至十八人。
         本會依智慧治理、智慧建設、智慧教育、智慧觀光、智慧農業、智
         慧文教、智慧醫療及智慧防災八大領域(如附表)分設八小組,由行
         政暨研考處處長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委員擔任小組召集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府派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委員不克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六、本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專家學者、業者或機
        關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克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副主任委員因故均不克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召開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及觀光處
     (資訊科)執行。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