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發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
勵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財政部撥付本府之獎勵金,經扣除檢舉人及協助查緝單位應得獎
勵金所得餘額,依下列比例分配之:
(一)縣長百分之二點五、副縣長百分之一、秘書長百分之零點五。
(二)百分之九十六提撥本府各查緝單位。
三、各查緝單位之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接及協助參與查緝行動之查獲單位分配百分之六十:查獲
機關如有二個以上單位配合查獲違規菸酒案件者,再依下列
標準分配之:
1、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單位如由本府其他單位人員協助
者,分配查獲單位百分之八十;分配協助單位百分之二
十(如協助單位有二個以上單位者將應得獎勵金平均分
配之)。
2、配合主辦菸酒查緝主管機關(本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
,分配主辦菸酒查緝主管機關百分之六十;協助機關百分
之四十。
3、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無協助查緝機關者分配查獲機關
百分之百。
(二)承辦單位(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單位)分配百
分之二十。
(三)保管處置單位(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單位)分配百分
之二十。
四、本府依本要點規定核算分配數並編製花蓮縣政府檢舉或查獲違規菸
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表後,函知各受分配單位辦理具領。
五、本獎勵金係以「單位」為分配對象,府外單位依機關單位別檢據向
本府請領獎勵金,免附印領清冊(由各單位自行分配);府內單位
則以印領清冊請領獎勵金。
獎勵金應由各單位會計系統辦理所得通報及扣繳所得稅。各單位分
配所得獎勵金應按員工實際貢獻程度,在不重領及不兼領原則下,
分配給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
六、本要點自95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