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國人健康安全油料,設置全國首創優
質國產油茶生產區,生產優質國產油茶苦茶油,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計畫依據
行政院106年6月19日院臺經字第1060017635號函核定「花蓮縣推廣優質國產
油茶實施計畫」納入本縣第二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
三、目標
106年至109年辦理推廣油茶面積計60公頃。
四、辦理期間
(一)受理時間
106年7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止。
(二)執行期間:106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五、受理對象
基於油茶適地適種之原則,除原目標面積60公頃之面積依優先順序(1.適
種土地,山坡地或經土壤檢測微酸性土壤pH≦6.4;2.申請日期)核定外,
另增加額度之審查原則為經土壤檢測後為適宜種植油茶地區(微酸性土壤
,pH≦6.4)優先核定,次依申請日期核定。土壤檢測流程參見附件1。
六、申請條件及限制
(一)農民自有或合法承租土地者,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使用種類限為非都市
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農牧用地」及都市計畫之「農業區」。
(二)申請面積同筆土地或毗鄰多筆土地合計最小面積需為0.1公頃(以土地
登記簿謄本面積為準),共同持有者得合併計算,仍需達0.1公頃以上。
(三)同一筆土地已請領「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契作進口替代油茶」或
「檳榔廢園及轉作」等補助者,不列入輔導。
七、申請時間、地點及檢附文件
(一)申請時間:106年7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止。
(二)申請地點: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辦。
(三)檢附文件:
1、花蓮縣推廣新植油茶申請書(表1)。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申請人匯款帳戶影本。
4、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倘為下列土地者請
提供相關文件:
(1)都市計畫農業區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2)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具土地使用暨申請花蓮縣推廣新植油茶
同意書(表2)及合法承租3年以上契約書。
(3)承租國有土地者及公有土地者需檢附合法承租契約書,不受
須承租3年以上限制,租約內無規定不得種植油茶(如不得種植
長期作物等要求)。
5、契作生產契約書(表3)、委託加工或自行銷售切結書(表4)。
6、土壤檢測報告。
八、查核規定
(一)新植前勘查:
鄉(鎮、市)公所至現地逐筆勘查,需先確認擬申請新植之園區無種
植油茶,經初審符合規定後(表5),由公所彙整造冊(表6)於108年
4月15日前併同申請資料影本送本府審查,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由公所通
知農民辦理新植油茶。
(二)新植後勘查:
農民於完成新植後,應主動通知公所進行新植後勘查,每年經費補助
認定原則為油茶需種植最低株數每公頃800株以上,且成活株數至少達
最低株數80%以上,倘未達最低成活株數且未補植者,當年度不予核撥
補助款。
(三)現地勘查:
現場勘查人員需每次(含新植前、新植完成後)於同一區拍照存證,並
標示農友姓名、地段地號及查核日期。
(四)抽查:
計畫執行期間每年於10月底前,由本府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
區分署,就申辦案件進行抽查後再予核撥補助經費,倘其中農民未符合
本規範規定者,當年不予補助。各鄉(鎮、市)抽查件數至少1成,10戶
以下均抽1戶(每戶至少抽1筆土地)。
(五)新植之油茶經勘查不合格係因遭受天然災害,並經公所登記有案者,仍
得依補助標準核發,惟後續成園株數仍應達最低種植株數以上(農民應自
行補植)。
九、間作作物種類及條件
(一)油茶生育初期,適當覆蓋或間作蔬菜或短期作物可減少油茶樹除草成
本,也可減少雨水直接沖蝕土壤,並增加農民收益。
1、間作作物條件:
一年生短期作物皆可,植株矮小、枝葉稀疏,減少對油茶的隱蔽
,地下部分根盤範圍小,生長不過旺,吸肥力較小,不會給油茶
樹帶來病蟲害者。
2、推薦間作作物:
綠肥作物及香草作物(百里香、迷迭香、芳香萬壽菊、到手香、
甜菊、埃及三葉草、苕子、孔雀草),馬鈴薯、葉用甘藷、黃豆
、花生、油菜、蠶豆和玉米等。
十、經費核撥
(一)經費補助:
1、獎勵補助金:
新植油茶每公頃補助20萬元,分3年撥付,第1年10萬元,第2年及
第3年各5萬元。
2、種苗費及田間管理費:
(1)山坡地:
每公頃補助種苗費及田間管理費各5萬元,計10萬元,於第1年
撥付。
(2)平地:
每公頃補助5萬元種苗費,無田間管理費,於第1年撥付。
0.8公頃×25萬/公頃
(如申請平地0.8公頃,3年合計補助20萬元,第一年補助12萬
元,第二及第三年則補助4萬元。)
(二)經費核撥:
1、請公所於每年10月底前完成新植後勘查暨抽查作業,於11月20日
前編造當年度花蓮縣推廣新植油茶補助費領款清冊(表7)及成
果報告影本(含勘查紀錄表及新植前、後照片)函送本府核撥經
費。
2、本府彙整審核前開資料後,於會計年度前核撥補助款(撥款公文
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3、另第二期次受理未額滿,針對之後陸續申請核准的案件,勘查及
抽查程序由本府彈性調整。
十一、新植後查核
1、由本府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就鄉(鎮、市)公
所實際受補助農戶基本資料中隨機抽查10%以上(按農戶數每戶至
少1筆土地),至現場勘查是否有種植油茶,並現場拍照存證及填列
追蹤抽查紀錄表(表8),並彙整抽查紀錄表留存(表9)。本項查核
工作至少5年(自完成新植後之隔年開始辦理查核),嗣查核結果再
行檢討調整。
2、本項係針對新植油茶之土地有無種植(油茶)之情事加以查核,油茶存
活率由農民自主管理。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經補助新植之同筆土地不得將已種植的油茶樹,整株挖起再行轉售,倘
經被檢舉或被查報有違反作業規範,經當地公所或本府查明屬實,
由鄉(鎮、市)公所追繳該筆補助款並繳庫,或限期補植,並由本府就
違規案追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