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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造產興辦土石採取事業料源申購作業程序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辦  法: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共造產興辦土石採取事業受理土石
料源申購作業,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二、申購土石料源業者(以下簡稱申購人)應依附圖流程檢附下列證件向本
 府提出申請:

 

(一)砂石碎解及洗選加工業者:申請書、砂石同業公會核發之公會會
員證影本、商業(公司)及工廠登記(無者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直接供應公共工程者:申請書、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
件、公共工程合約書影本。

申購人應於本府辦理進場領取土石料源順序抽籤前繳納部分價金,
其額度依本府公共造產事業委員會決議辦理。


 

三、依下列規定完成繳款程序之申購人,由民政處依申購數量核發機關
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繳款書(407型)及提貨
管制卡:

(一)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保付支票繳款者:持合作金庫銀行北
花蓮分行送款憑單領取。

(二)以電匯方式繳款者:持該電匯金融機構已轉帳收據領取。

(三)本府除核對憑單及收據之真偽外,並逐筆與各金融機構確認
專戶入帳情形。

(四)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繳款書,均
以提貨之終日作為該營業稅之銷貨日期。

 

四、申購人於土石採取作業區域應依下列規定提貨:

(一)砂石車應經監理機關依「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
專用車廂規定」規定登檢合格。不合格者除不得提貨外,並
予取締告發。

(二)砂石車須具備可密閉之車斗,並緊密覆蓋防止逸散之防塵布。
 

六、公告分配料源之申請人未於指定期限內繳費完竣者,立即撤銷其配
額,並於次期開採疏濬(不限區域)不再分配。

 

七、無天災事故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未依分配額度於指定期間載
運料源完竣者,立即撤銷未提領配額,並於次期分配之配額按未提領
之數量縮減配額(不限區域)。但未載運料源未超過三十公噸者,不
在此限。


 

八、本程序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