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遺址文化資產
,協助分攤私有土地內之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前考古試掘評估經
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考古試掘評估,指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前,邀請考
古學者專家進行開發計畫範圍內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與研提減輕
對策之工作。
三、本要點協助經費分攤對象為於私有土地申請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
之開發人。
前項申請分攤經費之開發人以自然人為限,且其開發行為以個人或家
戶使用目的為限。
四、本要點協助經費分攤項目為經本府核定應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
前進行之考古試掘評估計畫。開發人得委託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
局)辦理考古試掘評估計畫,執行經費由本局分攤百分之七十,開發人
分攤百分之三十。
五、開發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套繪圖、開發計
畫基本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一)與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二)以公文向本局提
出經費分攤之申請。
六、經本局審查合格,開發人應於接獲通知三十日內,以支票或現金向本
局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