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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花蓮縣政府公共造產土石採取事業提供公務用砂石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民造字第1090114337A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公共造產土石直接供公共工程使用申請作業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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