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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資料卷宗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文字第106005434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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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花蓮縣政府(90)府行法字第 06511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
  號令修正第 6  點條文之「花蓮縣、政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資
  料卷宗標準作業流程圖」
3.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府行文字第106005434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